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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先付款,再发货”能放心吗?南康陈某案为你敲响警钟
时间:2025-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网络交易中

先付款、再发货的

交易模式屡见不鲜

然而,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这种看似普通的流程背后

稍不留神就可能成为

有心行骗之人的目标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因急需资金将其女友的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廖某某。同年8月,被害人张某经朋友介绍添加陈某为好友(双方未见过面)商谈购销木材事宜,约定由陈某代购木材出售给张某。陈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成功交易一次木材给张某,并取得张某的信任。同年10月,陈某因急需资金赎回抵押车辆,向张某谎称已代购木材,并要求先付款再发货。陈某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张某支付的10万元货款后,同日即将其中8万元用于赎回抵押车辆,其余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供货,也未退款给张某。另查明,2022年8月,陈某还收取张某定金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自2017年至今,被告人陈某有多起民事案件未履行债务,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于2025年1月移交至南康区公安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线上交易存在较多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需尽可能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隶属关系等信息,对交易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确认,综合考虑后再订立合同、交付定金,避免假合同、假身份、假货源等问题引发诈骗的可能性。如遇财物被骗,应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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