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因急需资金将其女友的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廖某某。同年8月,被害人张某经朋友介绍添加陈某为好友(双方未见过面)商谈购销木材事宜,约定由陈某代购木材出售给张某。陈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成功交易一次木材给张某,并取得张某的信任。同年10月,陈某因急需资金赎回抵押车辆,向张某谎称已代购木材,并要求先付款再发货。陈某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张某支付的10万元货款后,同日即将其中8万元用于赎回抵押车辆,其余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供货,也未退款给张某。另查明,2022年8月,陈某还收取张某定金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自2017年至今,被告人陈某有多起民事案件未履行债务,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于2025年1月移交至南康区公安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