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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男,南康人)被判两年三个月,罚10000!
时间:2025-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头”电子烟

“上头”更“上刑”

别让“一时上头”

成为“一生悔恨”的开端!



01

· 案情回顾 ·


2023年7月,叶某某开始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之后其明确知道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为毒品管理。后叶某某和邱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玩时,邱某某看到叶某某在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并得知叶某某会贩卖依托咪酯电子弹,便开始从叶某某处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经核实,2024年1月15日至5月12日期间,叶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共计8次9颗给邱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

2024年5月17日下午,叶某某家人发现叶某某疑似吸毒后报警,当日民警在叶某某家中卧室查获烟杆、依托咪酯烟弹等。经鉴定,从叶某某处扣押的烟弹中随机抽选送检的十颗烟弹中均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叶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叶某某贩卖依托咪酯八次共计9.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含义及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03

· 检察官提醒 ·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非法吸食就是吸毒,非法贩卖就是贩毒!请时刻牢记:毒品绝无“时尚”“娱乐”属性,任何涉毒行为都会付出惨痛代价。自觉抵制“上头”电子烟,远离毒品诱惑,守护健康人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共同对毒品说“不”,筑牢防毒拒毒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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