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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傅某(男,南康某医药公司职员)被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5-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作为业务员

却因负债累累

而选择将双手伸向公司货款

伴随着东窗事发

一时的贪念也终将让

自己付出自由的代价



案情回顾


傅某于2018年开始担任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辖区内的卫生院、卫生所、健康服务站以及药店等销售药物,并代表公司通过本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或现金形式收取客户货款,事后再将货款转至公司对公账户内。

2022年开始,傅某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本人信用卡贷款,但每次事后都会及时将挪用款项转至公司账户。2023年6、7月份开始,因外债增加导致无法及时归还挪用的货款,傅某对公司谎称存在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欠账的情形。直至2024年3月,傅某在多个银行和金融APP贷款并透支使用,导致其无法及时偿还公司货款。同年6月,公司查账时发现傅某对接的客户欠款过多,经回访,发现傅某称有30万余元的货款未收回,但真实未支付货款的客户只有4万余元。

经审查,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傅某利用其代为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挪用客户支付的货款,以上共计27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给公司。

2025年4月,傅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傅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因傅某目前未全额退赔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单位意见较大,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对傅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私心谋私利,私挪款;谎言圆谎言,谎难圆。作为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切不可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司也要树立以法治企的理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同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业务员、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管,力求从源头上堵塞内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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