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于2018年开始担任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辖区内的卫生院、卫生所、健康服务站以及药店等销售药物,并代表公司通过本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或现金形式收取客户货款,事后再将货款转至公司对公账户内。
2022年开始,傅某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本人信用卡贷款,但每次事后都会及时将挪用款项转至公司账户。2023年6、7月份开始,因外债增加导致无法及时归还挪用的货款,傅某对公司谎称存在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欠账的情形。直至2024年3月,傅某在多个银行和金融APP贷款并透支使用,导致其无法及时偿还公司货款。同年6月,公司查账时发现傅某对接的客户欠款过多,经回访,发现傅某称有30万余元的货款未收回,但真实未支付货款的客户只有4万余元。
经审查,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傅某利用其代为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挪用客户支付的货款,以上共计27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给公司。
2025年4月,傅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傅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因傅某目前未全额退赔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单位意见较大,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对傅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