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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非法狩猎七只野生动物被判刑!
时间:2025-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野生动物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

南康一男子为了一己私欲

在乡下私设“电网”

捕获七只野生动物

最终触犯刑法食恶果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某从网上购买到电瓶、铁丝等配套设施配置电击装置,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电击方式多次在南康区一乡村猎捕野生动物。经查,刘某某共猎捕到野猪5只、小麂1只、银星竹鼠1只,猎捕的野生动物大部分被刘某某用于家中做菜食用,少量销售获利469元。

经鉴定,刘某某非法狩猎到的5只野猪、1只小麂、1只银星竹鼠,其中野猪在2023年7月3日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小麂在2023年7月3日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7月3日后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银星竹鼠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上述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5700元。

2025年2月,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469元及生态赔偿金57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福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做到不捕猎、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以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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