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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男,95后)偷渡国外谋“高薪”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时间:2025-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境外打工月入百万不是梦?”

你以为的

境外高薪暴富之路

很有可能就是

踩入法律底线的深渊之路……


01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邓某某经网友介绍,得知去缅甸做网络赌博客服可以获得高额工资,邓某某同意前往,并在该网友的安排下,通过乘坐飞机、汽车、徒步等方式偷渡到缅甸佤邦贺岛。后邓某某先后被安排进入贺岛龙城国际园区、文创园区、缅甸勐波智慧园区、缅甸大其力TT园区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类等诈骗活动。至2024年7月11日,邓某某从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离开后从云南边境口岸返回中国。偷渡至缅甸期间,邓某某除从事务工活动外,在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约一年九个月。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以从事网络赌博客服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约一年九个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03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缅北等地那些所谓的“高薪”,不过是裹着糖衣的诱饵,背后藏着的是深不见底的深渊。偷渡路上没有归途,大家需要擦亮双眼,认清陷阱,不轻信陌生人,脚踏实地工作,坚决对偷渡和诈骗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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