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口分享的日常
殊不知埋下了资金失窃的隐患
看似牢不可破的感情
在金钱诱惑面前
竟脆弱得不堪一击
-Part 01 -
案
情
回
顾
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其在与王某某日常接触中知道了王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微信及支付宝的支付密码。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张某某多次趁王某某不备,擅自使用王某某手机登录王某某个人微信、工作微信及支付宝,将其微信、支付宝中的8万余元转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并将盗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期间,王某某发现被盗后要求张某某还款,张某某归还了王某某1.2万元。
2025年3月12日,王某某报警,次日张某某主动到南康区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5年6月6日,张某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王某某,王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 Part 02 -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Part 03 -
检
察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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