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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张某“危驾”再落法网!
时间:2025-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具有酒驾前科的他

仍屡教不改

又一次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01 案情回顾

20255,张驾驶小型轿车沿南康区南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ml

另查明,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9被交管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因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于20228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检察官提醒

法律红线,绝无侥幸

多次酒驾前科不是“经验”

而是“罪证”

要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请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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